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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建筑業協會章程

來源:  發布時間:2021-07-22  瀏覽量:0  返回上一頁

淮南市建筑業協會章程

2021年7月16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淮南市建筑業協會。

英文譯名為:Huain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HCIA

    第二條  淮南市建筑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全市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建筑裝修、裝飾和行業管理、科研、中介服務等企事業單位自愿參加組成的行業組織,是在淮南市民政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堅持和落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聯合建筑業各方面力量,堅持以服務為宗旨,積極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規范企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充分發揮支柱產業作用,為加快淮南市經濟社會全面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淮南市建筑管理處和登記管理機關淮南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接受省建筑業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北路23號建工大廈二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研究探討建筑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接受政府委托進行專題調研,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建議;

    (二)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協助政府建筑業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的規劃及有關法規,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受政府主管部門委托,編制行業規范和地方工法,開展企業誠信評價,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建筑行業的動態管理;

    (四)引導和推動建筑業企業面向市場,轉換經營機制,發展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進步,爭創優質、優良工程,標化工地,不斷提高工程質量水平、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競爭力;

    (五)組織信息交流,制訂行規行約,逐步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范行業行為,促進全行業的精神文明建設;

    (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為會員單位的經營活動開展咨詢和維權服務;

   (七)積極推廣與展示建筑科技成果,開展技術交流與建筑管理人才和作業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企業素質;

   (八)發展同省內外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加強與友鄰協會的信息交流;

    (九)收集、編輯、國內外有關建筑業的政策法規和市場信息及有關行業的刊物、文獻資料。承辦政府部門、相關部門委托辦理的事項,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相關部門批準,按規定開展相關評選、表彰和獎勵活動;

    (十)根據行業發展需要,開展有利于本行業的其他活動和公益事業。

第三章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單位申請加入本會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并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愿申請參加入本會;

(三)具有從事各類建筑施工資質;

(四)具有良好的質量、安全、社會信譽;

(五)按時繳納會費。

個人申請加入本會的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并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愿申請參加入本會;

(三)所在單位為本會會員;

(四)按時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單位會員入會程序:

(一)會員入會需提交入會申請表、營業執照復印件、資質證書復印件;

(二)由協會秘書處進行初審;

(三)經常務理事會審核通過;

(四)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并頒發會員證書。

個人會員入會程序:

提交個人會員入會申請表、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或職稱證書復印件;

由協會秘書處進行初審;

經會長辦公會議審核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反映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并通過本會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政策建議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優先取得信息服務及書刊文獻資料;

   (五)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擔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五)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超過六個月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適當提前或延遲召開。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數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每屆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常務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因工作調動離位,其職務隨之終止,空缺的名額由原理事單位另行選派,報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以召開臨時會議,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授權委托他人出席表決。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權利:

   (一)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和理事會議;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四)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擬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或事項單一,可采取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通訊方式表決事項,須經全體常務理事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建立會長辦公會議制度。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參加會長辦公會議的人員一般不得缺席,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須向秘書處請假或指派他人參加會議。會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男性不超過70周歲,女性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議。

   (二)督促、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編制、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的會費。

   (二)各類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六)銀行存款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有關部門組織的財務年審。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按時向協會秘書處及有關單位報送財務報表。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替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黨的建設

第三十九條 本會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道路。

第四十條 本會根據上級黨委要求,切實加強黨組織建設,積極配合上級黨組織推進黨的組織覆蓋和工作覆蓋。

第四十一條 本會要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委批準設立黨支部(黨支部成員的黨組織關系,按照上級黨委有關規定辦理),在本會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二條 本會黨支部是黨在本會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毮苁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本會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四十三條 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支部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本會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的審核意見。

第四十四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四十五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支部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本會領導班子中的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以及紀檢組織領導。

第四十六條 本會支持黨支部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七章 章程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會員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經修改后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社會組織自律與誠信建設機制

第四十九條 本會要完善內部管理制度:

制定秘書處、辦公室和分支機構的工作制度和管理辦法;

建立健全人事、財務、印章、檔案、資產、外事、會議管理制度;

制定會員大會、章程修改、換屆、重大人事變動、對外交往、發生重大事件、開展重大活動、以及接收捐贈等報告制度。

第五十條 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在本會網站公開登記證書、經核準的章程、組織機構設置、負責人及理事會成員名單等信息;

(二) 主動向會員公開重大活動情況、財務收支情況、接受捐贈和資助情況、年度工作報告等信息;

(三) 所有公開的信息資料要做到真實、準確、完整,不能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四) 自覺接受社會的查詢和監督。

第五十一條 本會規范開展各類活動:

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辦理登記、備案事項并開展活動;

接受捐贈時,要堅持自愿和無償的原則,禁止強行或者變相攤派;

在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時,要嚴格按照中央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申請報批,經批準后方可開展相關活動;

(四)在制定、修改會費標準時,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會員大會以舉手表決方式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會要健全自律公約:

(一)按照協會章程制定相應質量規范和服務標準;

(二)全體會員自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三)結合本會特點,探索建立社會評價、失信懲戒和“黑名單”等信用管理制度;

(四)制定職業道德準則,規范從業人員的職業行為,增強會員的誠信和守法意識;

(五)積極協調會員企業之間、會員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之間的關系,維護會員利益。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以及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作出決議,并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第三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